2012年9月30日 星期日
台灣立報 評斷師行為不檢 應依法有據
【記者鄭諺鴻台北報導】教育界與法界對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方式為何?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政治大學法學院29日舉辦「從『蕭曉玲事件』談教師身分保障與不適任教師淘汰研討會」,舉出近年10個不適任教師案例,邀請教育及法律學者共同討論。
人 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教師法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定義模糊,除了性侵害已有共識,其餘包括體罰、霸凌,都算是不適任教師。從人本基金會過去接 觸的個案發現,大多以申誡、記過、調校處理。另外,當教師意見和學校不同或違抗校長命令,也被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
公民新聞 台灣人,要從洗腦教育中覺醒 文/林瑞珠
由一群九0後的香港學生組成的學運團體,因反對港府推行的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而發起反洗腦運動,於8月30日開始為期十天的「埋單計數,撤回課程,佔領政總」行動,每天都動員上萬人,甚至多達12萬人,讓人對於這個普遍被譏評為『現實的香港』,有了不一樣的評價。
因為反洗腦抗爭,使得香港第五屆立法會選舉讓「泛民主派」拿到二十七個席位,超過得以掌握否決權的三分之一席次,迫使特首梁振英打算提出修正方案,學生團體仍於9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發起罷課活動,並宣布將在9月29日舉行「罷課體驗日」,持續對港府施壓。
因為反洗腦抗爭,使得香港第五屆立法會選舉讓「泛民主派」拿到二十七個席位,超過得以掌握否決權的三分之一席次,迫使特首梁振英打算提出修正方案,學生團體仍於9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發起罷課活動,並宣布將在9月29日舉行「罷課體驗日」,持續對港府施壓。
聯合晚報 人本:行為不檢教師 應訂標準
眉批:強調一下,台北市同樣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例子裡,罪名至少是有報警或被告的,中山國中往上送的理由「限制學生自由」,充其量只是沒有確實證據的指控,跟其他案例的處理標準並不一致。
──
人本基金會與政大法學院合作在召開不適任教師研討會,針對教師法第14條「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得解聘、停聘或不續進行討論。法律學者與教師建議,「行為 不檢有損師道」過於空泛,應該訂定參考基準,並以個案輔助,一方面有助於學校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也可避免教評會「自由心證」。
教育部人事處專委丁士芳回應指出,大法官解釋702號要求教育部要針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進行樣態分析,目前約200人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被解聘, 其中8成是涉及性侵或性騷擾,其餘2成類型非常多。教育部將依照大法官解釋訂出合理的條件,讓解聘的老師有改過機會,甚至重返教職。
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指出,人本基金會接觸的個案中,不適任教師很少離開學校,多以記申誡、記過、調校方式處理,但以多年前北市中山國中音樂老師蕭曉玲 案為例,因為沒有涉及「任何重大刑事案件或性侵學生」,僅以「限制學生自由」等符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顯示處理不適任教師標準不一,輕重程度有很大差距。
人本基金會提出數據指出,從91年至今台北市解聘7名教師,除了蕭曉玲之外都是性騷擾或性侵猥褻學生,停聘與不續聘則有6人,多是涉及刑事案件。
舉例來說,屏東縣中正國小蔡姓教師不斷被檢舉親吻學童臉頰,甚至用嘴餵學童糖果等行為,但該師僅記過並被借調至教育處擔任行政工作。台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 與管理系副教授周志宏認為,從過去的案例分析,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的老師當中,輕重差距很大,有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或性侵,但也有只是教學有瑕疵的 卻遭解聘的個案。
周志宏建議,「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應該訂出詳細的判斷基準,或針對判斷類型進行歸類,可以減少出現教評會「自由心證」,對老師也比較有周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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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基金會與政大法學院合作在召開不適任教師研討會,針對教師法第14條「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得解聘、停聘或不續進行討論。法律學者與教師建議,「行為 不檢有損師道」過於空泛,應該訂定參考基準,並以個案輔助,一方面有助於學校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也可避免教評會「自由心證」。
教育部人事處專委丁士芳回應指出,大法官解釋702號要求教育部要針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進行樣態分析,目前約200人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被解聘, 其中8成是涉及性侵或性騷擾,其餘2成類型非常多。教育部將依照大法官解釋訂出合理的條件,讓解聘的老師有改過機會,甚至重返教職。
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指出,人本基金會接觸的個案中,不適任教師很少離開學校,多以記申誡、記過、調校方式處理,但以多年前北市中山國中音樂老師蕭曉玲 案為例,因為沒有涉及「任何重大刑事案件或性侵學生」,僅以「限制學生自由」等符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顯示處理不適任教師標準不一,輕重程度有很大差距。
人本基金會提出數據指出,從91年至今台北市解聘7名教師,除了蕭曉玲之外都是性騷擾或性侵猥褻學生,停聘與不續聘則有6人,多是涉及刑事案件。
舉例來說,屏東縣中正國小蔡姓教師不斷被檢舉親吻學童臉頰,甚至用嘴餵學童糖果等行為,但該師僅記過並被借調至教育處擔任行政工作。台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 與管理系副教授周志宏認為,從過去的案例分析,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的老師當中,輕重差距很大,有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或性侵,但也有只是教學有瑕疵的 卻遭解聘的個案。
周志宏建議,「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應該訂出詳細的判斷基準,或針對判斷類型進行歸類,可以減少出現教評會「自由心證」,對老師也比較有周延的保障。
2012年8月22日 星期三
自由時報 法官誤判 且看刑法第124條
◎ 蕭曉玲
報載因為法官判決時沒有適用減刑條例,讓被告白白多吃了四百九十天的牢飯,被告出獄後收到裁定書才知道被多關了四百九十天。而事發的台南高分院非常淡定的說:審判本案的陪席法官都已經退休了,我們內部會檢討。對於造成這種無法究責的狀態,台南高分院並沒有多說一句話。
我們利用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查詢,查知台南高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判決(即本件未適用減刑條例的烏龍判決)的判決法官為刑事第五庭楊明章、楊子莊、戴勝利三位法官。再細查得知楊明章法官最近一筆判決日期為一○一年八月五日,顯見仍然在任。而戴勝利法官最近一筆判決日期為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楊子莊法官最近一筆判決日期為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兩位法官應該已經退休。
是不是法官退休了就沒有辦法追究責任?《法官法》處理法官的違誤判決,必須是確定判決後兩年內的案子,並不適用於本案。然而,刑法第一二四條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一條從來沒有被用過的法律,我們就拭目以待:看看法務部的檢察官,敢不敢、能不能對這三位法官提起公訴?
(作者為被惡性解聘的前北市中山國中教師)
2012年8月12日 星期日
台灣立報 讀者來稿:從教師法第14條最新釋憲案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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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台灣教師聯盟20週年大會 解說李震山不同意見書 |
前陣子大法官釋憲認定,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終身不聘違憲,由於和我被解聘的罪名相同,許多朋友紛紛來電關心,不過這次釋憲只能幫助釋憲後因此被解聘的老師,不會被剝奪終生職業自由,至於還我清白、免除這項籠統模糊的罪名,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但同樣在這次的釋憲裡,由李震山大法官所寫的不同意見書,倒是相當程度地質疑了法院對我案子判決的正當性;他先寫到「另件曾眾所矚目的前臺北市中山國中蕭曉玲教師,疑似因公開反對臺北市政府之一綱一本政策」,然後在引述判決文中「本院自應尊重(中山國中教評會的判斷)」一句之後追問,中山國中認定我不適任有沒有事實上的錯誤?他們的判斷有沒有違反一般人的標準?是不是有事證無關的考量?這些問號都沒有詳細合理的說法(原文為「均未見縝密說理之認事用法」)。
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台灣立報 特教性侵案 人本籲監院徹查
眉批:「社工人員陪同受害學生參與會議,還被學校主任趕出來。」當初教師會幹部要陪我進教評會也被學校趕出來,嫌疑犯都可以請律師陪同,只有我們的校園比警察局還大,法治教育怎麼會好。
──
【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南部某特教學校8年內居然連續發生164起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經監察院調查,16日通過彈劾16名教育部與學校嚴重失 職的行政人員。人本教育基金會23日召開記者會,呼籲監察院彈劾人員應要求教育部高層追究,並移送地檢署以「廢弛職務成災罪」偵辦。此外,該校目前持續傳出學生遭體罰、恐嚇,他們呼籲應有專業團隊駐校協助,教育部有責任積極改善特教學生的學習環境,解決師資專業不足、教育資源缺乏的結構性問題。
監 察院經調查認定,南部特教學校集體性侵、性騷擾事件,教育部與學校督管不周,嚴重失職,彈劾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藍順德、該校校長林細貞等16人,全案移 送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議案。人本教育基金會認為,通過彈核人員不代表事件就此落幕,基金會召開「彈劾不能成為空包彈!」記者會,邀請立委鄭麗君、尤美女、劉建國、田秋堇,及家長、畢業校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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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南部某特教學校8年內居然連續發生164起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經監察院調查,16日通過彈劾16名教育部與學校嚴重失 職的行政人員。人本教育基金會23日召開記者會,呼籲監察院彈劾人員應要求教育部高層追究,並移送地檢署以「廢弛職務成災罪」偵辦。此外,該校目前持續傳出學生遭體罰、恐嚇,他們呼籲應有專業團隊駐校協助,教育部有責任積極改善特教學生的學習環境,解決師資專業不足、教育資源缺乏的結構性問題。
監 察院經調查認定,南部特教學校集體性侵、性騷擾事件,教育部與學校督管不周,嚴重失職,彈劾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藍順德、該校校長林細貞等16人,全案移 送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議案。人本教育基金會認為,通過彈核人員不代表事件就此落幕,基金會召開「彈劾不能成為空包彈!」記者會,邀請立委鄭麗君、尤美女、劉建國、田秋堇,及家長、畢業校友出席。
2012年7月22日 星期日
台灣立報 讓考核的歸考核
文/蕭曉玲
因為我本身有過被學校惡性解聘的經驗,常受邀到教師會、教師團體分享,一直以來,都有老師向我反映類似的狀況,大家的問題大同小異,我想就個人所知與處理經驗提供一些建議。
首先,不管學校是不是刻意針對你(老師),就專業立場而言,都應熟知相關規定。例如有老師被校方告知遭家長投訴教學不力,將送資遣或解聘,但究竟如何不力, 校方無可奉告,想自行評量教學成效以示清白,校方又說需要行政同意,這時可以拿出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中的教師自評,申明此為教師專業自主範疇,理應受到尊重。
反過來說,若他人的批評符合法令、規定或專業見解,教師也應虛心接受,如有女學生拒絕穿裙裝,據報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必須尊重學生多元選擇的權利。
有不少朋友跟我說,從我的案例中學到不少關於教師權益的知識。比方我部落格上一篇文章(讀「進步團體與利益團體的一線之隔」有感),有督學表示,巡堂人員不應包括非授課班級家長,建議由同科老師出任之文書紀錄,倘若遭遇相違情況,可作為理論時的依據。
2012年7月5日 星期四
轉貼自台權會 玻璃之城──解嚴後的整肅範例、蕭曉玲
文/宋竑廣
對於七、八年級生而言,戒嚴或許是個很難想像的名詞,
若你是比較關心人權的朋友,比方台權會刊物的讀者,
儘管迫害人權的事情人人都有可能遇到,但或許是出於身份的不同、
*如來,佛教用語,「就像來了一樣」,指佛無處不在的真如法性,
蕭曉玲,大部份人在看到一綱一本、
在多數的報導裡,這件事被呈現出來的是小老師對抗大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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