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2日 星期三

自由時報 法官誤判 且看刑法第124條



◎ 蕭曉玲

報載因為法官判決時沒有適用減刑條例,讓被告白白多吃了四百九十天的牢飯,被告出獄後收到裁定書才知道被多關了四百九十天。而事發的台南高分院非常淡定的說:審判本案的陪席法官都已經退休了,我們內部會檢討。對於造成這種無法究責的狀態,台南高分院並沒有多說一句話。

我們利用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查詢,查知台南高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判決(即本件未適用減刑條例的烏龍判決)的判決法官為刑事第五庭楊明章、楊子莊、戴勝利三位法官。再細查得知楊明章法官最近一筆判決日期為一○一年八月五日,顯見仍然在任。而戴勝利法官最近一筆判決日期為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楊子莊法官最近一筆判決日期為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兩位法官應該已經退休。

是不是法官退休了就沒有辦法追究責任?《法官法》處理法官的違誤判決,必須是確定判決後兩年內的案子,並不適用於本案。然而,刑法第一二四條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一條從來沒有被用過的法律,我們就拭目以待:看看法務部的檢察官,敢不敢、能不能對這三位法官提起公訴?

(作者為被惡性解聘的前北市中山國中教師)

2012年8月12日 星期日

台灣立報 讀者來稿:從教師法第14條最新釋憲案談起

出席台灣教師聯盟20週年大會 解說李震山不同意見書
前陣子大法官釋憲認定,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終身不聘違憲,由於和我被解聘的罪名相同,許多朋友紛紛來電關心,不過這次釋憲只能幫助釋憲後因此被解聘的老師,不會被剝奪終生職業自由,至於還我清白、免除這項籠統模糊的罪名,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但同樣在這次的釋憲裡,由李震山大法官所寫的不同意見書,倒是相當程度地質疑了法院對我案子判決的正當性;他先寫到「另件曾眾所矚目的前臺北市中山國中蕭曉玲教師,疑似因公開反對臺北市政府之一綱一本政策」,然後在引述判決文中「本院自應尊重(中山國中教評會的判斷)」一句之後追問,中山國中認定我不適任有沒有事實上的錯誤?他們的判斷有沒有違反一般人的標準?是不是有事證無關的考量?這些問號都沒有詳細合理的說法(原文為「均未見縝密說理之認事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