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6日 星期二

人本基金會回應台北市教育局之新聞稿


                             人本基金會新聞稿20130326
請台北市教育局依職權立即撤銷對蕭曉玲之解聘處分,
回任其教職,以保障蕭曉玲之名譽與工作權益

一、  台北市中山國中於97123日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該校音樂教師蕭曉玲,經 局於同年313日召開審議小組投票通過解聘案。

二、  本案業經蕭曉玲提請監察院進行調查,近日監院公布調查結果,並對 貴局與中山國中提出糾正,報告中清楚載明當初據以解聘蕭曉玲之事由均為不實,且 貴局於解聘過程有諸多不當疏失(附件一)

三、  監院臚列八點糾正意見中,包括校教評會未予當事人合理答辯時間,且未依規定將查證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等程序瑕疵。過去 貴市府不乏有教師以類似理由申訴成功案例,可見程序瑕疵足以產生推翻校教評會處分之效力, 貴局未就上開情形作同一處置顯不合理,況本案尚有其他實質與程序等諸多疏失。

四、  另 貴局再三引述行政法院判決為原處分合法性背書。經查行政法院係以「被告(中山國中)對原告(蕭曉玲)平日言行舉止較諸本院更為瞭解」為由,作成「尊重行政機關裁量」並認定裁量無誤之判決。然據監院調查報告指出,中山國中對「同一事由卻為不同決定」,已足顯該校教評會之判斷餘地有重大瑕疵;而 貴局介入校教評會召開,亦嚴重損及該會議之中立性。凡此種種違失,涉及本案之實體真實與程序正義,然行政法院與 貴局於審查時均略而不論,實難昭公信。

五、  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本解聘案既有上開重大瑕疵,且該瑕疵足以影響解聘案之結果,則解聘處分顯然違法,理應撤銷。本會建請 貴局速依監察院調查結果,撤銷對蕭曉玲之解聘處分,並回復其教職,以保障其名譽與工作權益。

2013年3月21日 星期四

「監院糾正市府不當解聘 讓蕭曉玲老師恢復職務重返校園」記者會新聞稿

「郝」冤枉!!「郝」霸道!!
監院糾正市府不當解聘 讓蕭曉玲老師恢復職務重返校園


                                                   


    前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當年因出面控告郝龍斌所推動的「一綱一本」政策,遭學校與台北市教育局聯手以「行為不檢」為由惡性解聘,經監察院認定解聘案有重大瑕疵,已發文糾正台北市政府、中山國中,教育局卻堅持按照程序,否認不當介入,讓蕭曉玲老師至今仍無法重返教職。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召開記者會指出,對於蕭曉玲老師的不當解聘案,郝市府及所屬教育局、中山國中對監院的糾正案置若罔聞,完全不承認疏失。這種郝蕭張、郝霸道、郝不講理的蠻橫行為實在讓人憤怒。市府應檢討對於老師的不公平處分,對監察院所提出的糾正案坦承錯誤,並讓老師重返教職。

    顏聖冠議員指出,當初郝龍斌所強行推動的『一綱一本』政策及北北基聯測,事後都已經廢除。中間並造成無數莘莘學子和家長的困擾,至今餘波未平。郝市府至今仍未對這些錯誤的政策提出合理的道歉,甚至連當初提出質疑的蕭曉玲老師還持續的遭到無理的迫害。郝龍斌如果都可以無視於監察院的糾正案,顯見其跋扈獨裁的心態。對於所犯下的錯誤無法誠心面對與彌補,應該遭受所有市民的譴責。

    監察院於1020314日通過,糾正台北市政府及中山國中對蕭曉玲老師無正當理由不當解聘案,糾正案提出下列重大缺失:1.中山國中對蕭姓教師教學爭議處理過程,未依聘約規定處置,實有缺失。2.教育局介入中山國中教師評審委員會,有損審議中立性,事證明確,顯有不當。3.未依法處理應迴避而未迴避爭議,又未予蕭姓教師合理答辯時間,顯有瑕疵。4.未依規定將查證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明顯違反規定,有重大瑕疵。5.不適任教師同一事由,先後作出大過一次、解聘等不同決定,有缺失。6.調查小組不符該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調查小組」組織要點規定,調查過程明顯疏失,調查結果難謂有證據能力。7.調查小組對蕭師上課情況調查,程序不符規定,應無證據能力,顯難積極證實蕭師有不適任教師情形,該校有違失。8.教育局對於校長與教師解聘與否無一致性,措施明顯失當。

    顏聖冠嚴正表示,監察院已對中山國中就蕭曉玲老師不適任教職審議過程提出糾正案,並列出重大瑕疵,因此中山國中教評會應對蕭老師的不公平處分重新判定,並立即恢復蕭曉玲老師原有職務,以維護其工作權益,另自971月解聘迄今六年來,造成的精神損害及名譽傷害,應予以合理適當的補償,最後依監察院糾正案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予以懲處。

    市議員洪健益指出,由監察院糾正案看出市府教育局對處理過程明顯違反規定,有重大瑕疵應檢討改進。市議員阮昭雄亦同時表示,就蕭曉玲不當解聘案,可看出市府教育行政單位已淪為政治的打手,並對此案的處置表達嚴正的不滿。

    蕭曉玲老師說,因為出面反對一綱一本政策,就被中山國中與台北市教育局聯手惡性解聘,這六年來她背負了「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罪名,雖然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終於還她清白,並明確指出相關單位涉有缺失。但台北市教育局還是否認當初對她的不當解聘,台北市政府和中山國中只會推卸責任,毫無任何檢討改進之意。不過雖然她對教育界感到非常失望,也對行政法院法官的判案品質感到無奈,但她仍非常想重回原有的工作崗位繼續教育工作。除了證明她是對的,也想繼續對學生有益的教育政策勇敢發聲!


2013年3月17日 星期日

我的無頭公案


自由時報 2013.03.16

經過近一年調查後,監察院通過錢林慧君委員所提的糾正案。我的冤案,五年來陰霾罩頂,這是第一道光芒,令我感受到溫暖,但也覺得無比的諷刺。
首先,我的案子歷經高等行政法院三位法官,最高行政法院五位法官,八位法官的事實調查能力居然比不上一個監察院調查官!如果行政法院只會照搬行政機關的說詞,乾脆改名行政機關所屬法院算了!也省卻人民對它有過多的期待。
再來,台北市政府和中山國中對糾正案的發言,說甚麼事件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啦!當時主事者(即前教育局長吳清基、前中山國中校長曾美蕙)已經退休啦!現任主管對此事不清楚啦!毫無糾正文內容要求的檢討改進之意!這樣的回覆,心態上是前人所為、事不關己,被糾正了,心想大不了再回監察院一個文,說業經檢討改進便罷!反正局處內不缺作文高手。可以想見不會有人被懲戒、不會有人被檢討,事情不會有改進,也不會有預防。
當初白色恐怖冤死的人,也都跟我一樣經過判決確定,五十年後一一翻案了,發給當事人後代名譽回復證書和賠償金;台大哲學系事件,解聘了多位教授,三十年後教授們垂垂老矣,台大終於認錯,同意讓他們回到台大授課、退休。這是台式正義:惡人作惡,全民承擔,找不到一個應該負責之人!我的案子事發後五年,終於在黑雲密佈中露出第一道曙光,但不知何年何月何日才能青天朗朗?更不知道應該向誰討回這個公道?

2013年3月14日 星期四

自由時報 蕭曉玲解聘案 監院糾正市府、中山國中

等了5.6年,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終於還我清白,但是台北市教育局還是否認有對我不當解聘,據我所知監察院的調查非常詳細,而且盡責,花了近一年的時間調查,然而教育局依舊死不認錯,令我憂心的是--自從我的案子發生以後,教師界產生寒蟬效應,沒有人敢對教育政策產生質疑,更慘的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這個不確定的法律名詞,從此成為學校剷除異己的有利工具,當局要對付不聽話的老師,只要一封匿名的家長信件,就可以把老師整的生不如死,偏偏台灣的教師對法律概念不清楚,不知道如何幫自己辯護,只能任人宰割。什麼叫做好老師,壞老師,我已茫然。

自由時報A20(2013.03.15)

監察院公布報告 糾正中山國中與台北市政府


我當初只是因為出面反對一綱一本政策,就被中山國中與台北市教育局聯手惡性解聘,讓我背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罪名,至今已經6年。如今,監察院的調查結果終於還我一個公道,報告裡清楚點名學校與台北市政府不當介入的情形,這些人難道還有臉繼續說謊下去?期待真相能夠大白,更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蕭曉玲」出現。


監察院糾正案文連結網址 (全文內容如下)

台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對老師教學爭議過程未依聘約處置,有重大瑕疵,台北市政府介入該校教評會,影響審議中立性,且對於解聘無一致性,難辭違失責任,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2年3月14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錢林慧君提案,糾正台北市政府及中山國中。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中山國中對蕭姓教師教學爭議處理過程,未依聘約規定處置,實有缺失。

二、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介入中山國中教師評審委員會,有損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中立性,事證明確,該校教評會召開公文辦理過程不嚴謹,顯有不當。

三、 中山國中教評會未依法處理該會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爭議,又未予蕭姓教師合理答辯時間,顯有瑕疵。

四、 中山國中未依規定將查證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明顯違反規定,該校教評會有判斷恣意情形,有重大瑕疵。

五、 中山國中對蕭師不適任教師同一事由,先後作出大過一次、解聘等不同決定,該校教評會判斷餘地有重大瑕疵。

六、 中山國中調查小組不符該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調查小組」組織要點規定,蕭師解聘案調查過程明顯疏失,調查結果難謂有證據能力,中山國中應檢討改進並為適法處分。

七、 中山國中調查小組會議辦理96學年度第1學期蕭師上課情況調查,程序不符規定,應無證據能力;該問卷信效度及倫理,經學者鑑定有重大瑕疵,證據力薄弱,顯難積極證實蕭師有不適任教師情形,該校有違失。

八、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校長與教師解聘與否無一致性,某國小校長出入有女陪侍場所,遭記1大過處分,本案蕭師「行為不檢」卻遭「解聘」處分,措施明顯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