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4日 星期四

監察院公布報告 糾正中山國中與台北市政府


我當初只是因為出面反對一綱一本政策,就被中山國中與台北市教育局聯手惡性解聘,讓我背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罪名,至今已經6年。如今,監察院的調查結果終於還我一個公道,報告裡清楚點名學校與台北市政府不當介入的情形,這些人難道還有臉繼續說謊下去?期待真相能夠大白,更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蕭曉玲」出現。


監察院糾正案文連結網址 (全文內容如下)

台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對老師教學爭議過程未依聘約處置,有重大瑕疵,台北市政府介入該校教評會,影響審議中立性,且對於解聘無一致性,難辭違失責任,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2年3月14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錢林慧君提案,糾正台北市政府及中山國中。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中山國中對蕭姓教師教學爭議處理過程,未依聘約規定處置,實有缺失。

二、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介入中山國中教師評審委員會,有損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中立性,事證明確,該校教評會召開公文辦理過程不嚴謹,顯有不當。

三、 中山國中教評會未依法處理該會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爭議,又未予蕭姓教師合理答辯時間,顯有瑕疵。

四、 中山國中未依規定將查證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明顯違反規定,該校教評會有判斷恣意情形,有重大瑕疵。

五、 中山國中對蕭師不適任教師同一事由,先後作出大過一次、解聘等不同決定,該校教評會判斷餘地有重大瑕疵。

六、 中山國中調查小組不符該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調查小組」組織要點規定,蕭師解聘案調查過程明顯疏失,調查結果難謂有證據能力,中山國中應檢討改進並為適法處分。

七、 中山國中調查小組會議辦理96學年度第1學期蕭師上課情況調查,程序不符規定,應無證據能力;該問卷信效度及倫理,經學者鑑定有重大瑕疵,證據力薄弱,顯難積極證實蕭師有不適任教師情形,該校有違失。

八、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校長與教師解聘與否無一致性,某國小校長出入有女陪侍場所,遭記1大過處分,本案蕭師「行為不檢」卻遭「解聘」處分,措施明顯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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