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0日 星期日
台灣立報 評斷師行為不檢 應依法有據
【記者鄭諺鴻台北報導】教育界與法界對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方式為何?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政治大學法學院29日舉辦「從『蕭曉玲事件』談教師身分保障與不適任教師淘汰研討會」,舉出近年10個不適任教師案例,邀請教育及法律學者共同討論。
人 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教師法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定義模糊,除了性侵害已有共識,其餘包括體罰、霸凌,都算是不適任教師。從人本基金會過去接 觸的個案發現,大多以申誡、記過、調校處理。另外,當教師意見和學校不同或違抗校長命令,也被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
公民新聞 台灣人,要從洗腦教育中覺醒 文/林瑞珠
由一群九0後的香港學生組成的學運團體,因反對港府推行的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而發起反洗腦運動,於8月30日開始為期十天的「埋單計數,撤回課程,佔領政總」行動,每天都動員上萬人,甚至多達12萬人,讓人對於這個普遍被譏評為『現實的香港』,有了不一樣的評價。
因為反洗腦抗爭,使得香港第五屆立法會選舉讓「泛民主派」拿到二十七個席位,超過得以掌握否決權的三分之一席次,迫使特首梁振英打算提出修正方案,學生團體仍於9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發起罷課活動,並宣布將在9月29日舉行「罷課體驗日」,持續對港府施壓。
因為反洗腦抗爭,使得香港第五屆立法會選舉讓「泛民主派」拿到二十七個席位,超過得以掌握否決權的三分之一席次,迫使特首梁振英打算提出修正方案,學生團體仍於9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發起罷課活動,並宣布將在9月29日舉行「罷課體驗日」,持續對港府施壓。
聯合晚報 人本:行為不檢教師 應訂標準
眉批:強調一下,台北市同樣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例子裡,罪名至少是有報警或被告的,中山國中往上送的理由「限制學生自由」,充其量只是沒有確實證據的指控,跟其他案例的處理標準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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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基金會與政大法學院合作在召開不適任教師研討會,針對教師法第14條「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得解聘、停聘或不續進行討論。法律學者與教師建議,「行為 不檢有損師道」過於空泛,應該訂定參考基準,並以個案輔助,一方面有助於學校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也可避免教評會「自由心證」。
教育部人事處專委丁士芳回應指出,大法官解釋702號要求教育部要針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進行樣態分析,目前約200人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被解聘, 其中8成是涉及性侵或性騷擾,其餘2成類型非常多。教育部將依照大法官解釋訂出合理的條件,讓解聘的老師有改過機會,甚至重返教職。
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指出,人本基金會接觸的個案中,不適任教師很少離開學校,多以記申誡、記過、調校方式處理,但以多年前北市中山國中音樂老師蕭曉玲 案為例,因為沒有涉及「任何重大刑事案件或性侵學生」,僅以「限制學生自由」等符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顯示處理不適任教師標準不一,輕重程度有很大差距。
人本基金會提出數據指出,從91年至今台北市解聘7名教師,除了蕭曉玲之外都是性騷擾或性侵猥褻學生,停聘與不續聘則有6人,多是涉及刑事案件。
舉例來說,屏東縣中正國小蔡姓教師不斷被檢舉親吻學童臉頰,甚至用嘴餵學童糖果等行為,但該師僅記過並被借調至教育處擔任行政工作。台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 與管理系副教授周志宏認為,從過去的案例分析,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的老師當中,輕重差距很大,有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或性侵,但也有只是教學有瑕疵的 卻遭解聘的個案。
周志宏建議,「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應該訂出詳細的判斷基準,或針對判斷類型進行歸類,可以減少出現教評會「自由心證」,對老師也比較有周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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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基金會與政大法學院合作在召開不適任教師研討會,針對教師法第14條「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得解聘、停聘或不續進行討論。法律學者與教師建議,「行為 不檢有損師道」過於空泛,應該訂定參考基準,並以個案輔助,一方面有助於學校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也可避免教評會「自由心證」。
教育部人事處專委丁士芳回應指出,大法官解釋702號要求教育部要針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進行樣態分析,目前約200人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被解聘, 其中8成是涉及性侵或性騷擾,其餘2成類型非常多。教育部將依照大法官解釋訂出合理的條件,讓解聘的老師有改過機會,甚至重返教職。
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指出,人本基金會接觸的個案中,不適任教師很少離開學校,多以記申誡、記過、調校方式處理,但以多年前北市中山國中音樂老師蕭曉玲 案為例,因為沒有涉及「任何重大刑事案件或性侵學生」,僅以「限制學生自由」等符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顯示處理不適任教師標準不一,輕重程度有很大差距。
人本基金會提出數據指出,從91年至今台北市解聘7名教師,除了蕭曉玲之外都是性騷擾或性侵猥褻學生,停聘與不續聘則有6人,多是涉及刑事案件。
舉例來說,屏東縣中正國小蔡姓教師不斷被檢舉親吻學童臉頰,甚至用嘴餵學童糖果等行為,但該師僅記過並被借調至教育處擔任行政工作。台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 與管理系副教授周志宏認為,從過去的案例分析,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的老師當中,輕重差距很大,有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或性侵,但也有只是教學有瑕疵的 卻遭解聘的個案。
周志宏建議,「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應該訂出詳細的判斷基準,或針對判斷類型進行歸類,可以減少出現教評會「自由心證」,對老師也比較有周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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