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自焚與助自焚者 陸頒新規論罪



真可憐,連死的自由都沒有(親人還要被論罪),這是什麼樣的國家?


(中央社台北9日電)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等機構近日制定「關於依法辦理藏區自焚案件的意見」,定調藏區發生的自焚案件是「境內外敵對勢力相互勾連」,並對情節嚴重自焚者及教唆、幫助他人自焚者,都罪論。

上述論罪的理由,中共當局指明是因為維穩,繼續以維穩為名對異議者施加刑罰。

大陸青海省、甘肅省與四川等地近日頻傳西藏人士自焚抗議中共西藏暴政事件。據統計,藏人自焚人數已累計至85人。

甘南日報報導,為辦理近期藏區發生的自焚案件、維護社會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辦理藏區自焚案件的意見」。

這份意見指,藏區近期發生的自焚案件是「境內外敵對勢力相互勾連」、「有預謀有組織策劃,煽動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重大惡性案件,嚴重影響了當前藏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大局」。

意見稱,自焚案中的自焚者不同於一般厭世自殺者,「普遍具有分裂國家的動機」,並對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造成危害,自焚行為屬於違法犯罪活動。

此外,意見認定,組織、策劃、煽動、脅迫、引誘、教唆、幫助他人實施自焚,「本質上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嚴重犯罪行為」,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自焚者本人,意見指出,在明確違法屬性前提下,根據「主觀惡性大小、行為危害程度」等具體情形區別對待,對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危害者,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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