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6日 星期三

20110406 國賠案二審第一次開庭日記──跟你說沒有你還說有!




今天我要寫國賠案二審第一次開庭日記,
跟大家介紹一些在我訴訟當中相關的法條。



這天是46早上。
雙方攻防的標的很簡單。

97年3月13日台北市教育局副局長林騰蛟
對記者說,我的聲明中自稱獲得Power教師獎,
構成「公然說謊誤導媒體」。
然而真相是,曾登載我聲明的媒體
自由時報與立報這二家,
都正確刊載我是Energy教師會長獎得主無誤。

由於鐵證如山,連法官都忍不住說:
「對呀,人家沒有這樣講。」
對方的辯護律師便一再強調,
林騰蛟是根據學校所做的調查報告,
就算有所疏漏也是無心之過,
最後還拿出中山國中教師的連署書,
證明我是一個很壞的老師,好影響法官。

在這裡跟大家介紹最重要的一個重點,
也就是我的律師所說的,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注意故意與過失,說錯話,
就算沒有故意也有過失。怎麼會無罪呢?

更何況,要說他只是過失也難,退一萬步說,
就在林騰蛟於3月13日記者會上誣指我的前一個小時,
教育局開審議會議時,我就已經當面跟他澄清了。
會議結束出個門之後他竟然還對記者亂說!
哪裡是過失,根本就是故意。也是妨礙名譽罪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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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來自中山國中其他同仁的反對我的連署書,
有個很嚴重的問題。部份連署的老師的班級不是我教的,
所以有的老師也覺得,既然不認識我的學生,
又要怎麼論斷我而拒簽。
此事有班表可查,公道自在證據。
不過律師用來擾亂法官心證的技倆。

那份連署之前由中山國中寄到北市教師會,
北市教師會公佈出來後,中山國中卻發公文給教師會說:
忘卻對教師本職的尊重,干預本校教評會自主權。」

奇怪,一般連署,都巴不得羅列名單好壯大聲勢,
不管誰連署都知道要拿自己的名字下去背書,
但中山國中這一批人卻說這樣叫不尊重、干預自主。
同一份公文還說教師會幫我是
受一人挾持而無力自省之事實」

是非公斷看當時北市教師會怎麼被中山國中罵就知道,
每次聽到對方律師拿這份連署,
企圖證明我是個作惡多端的壞老師,我都快被氣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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