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20110414日記 違反專業倫理的人終遭懲處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件訴訟時要注意的事情


昨天收到人本教育基金會寄給我的公文,
上面記載台北市律師公會對張珮綺律師予以告誡。



文中說明,張珮琦擔任台北市教育局第八屆,九屆申訴評議委員會的委員,
針對我的解聘案進行審查及實地到校了解的工作,
並且在申訴評議委員會中極力主張對我做出解聘處分。

後來我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他竟然不避嫌地擔任中山國中的辯護律師,
簡單地比喻,他「像是」一審的法官與檢察官,
又跑去二審當律師跟二審法官吵。
法界術語稱之為「前審法官」,

訴訟過程中,他被我發現違反律師倫理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
五、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我委託人本基金會向律師公會提出檢舉,直到昨天才做出決定。
律師公會對他予以告誡處分。

**

我這件案子(指行政訴訟)時間長達一年對方換了三位律師,
開了五次準備庭一次辯論庭,
法官要求中山國中拿出我行為不檢的具體事證,
對方不是推拖拉賴就是拿出不實的證據,
讓法官終於忍不住抱怨這些東西如何當做證據?

即便如此最後我還是輸了,輸在張珮綺說她查證屬實,
一個「前審法官」在法庭上拿出不實的證據說他查證屬實,
被檢舉還遲遲不肯解除委任,
眼看所有法界人士都知道她的糗事才心不甘情不願解除中山國中的委任,
走筆至此我對台灣的司法素質真的只有四個字:失、望、透、頂。

告誡張珮綺有什麼用,在我的案子只看到他這樣一個律師向錢看,
承審的法官沒正義公然為政治服務,千錯萬錯錯在我「白目」,
竟然膽大包天狀告台北市長郝龍斌一綱一本教育政策違法。
每次聽到我的案子被駁回,
我早就不知道除了白目這兩個字外還有什麼其他的字眼?

昨天我女兒跟我說:「媽媽,我最近看了一本書,
作者說凡事保持正向樂觀的心情最後結果很圓滿。」
我跟她說:「孩子,這是大人騙你的話,
若是保持樂觀就可以成功,妳媽從一開始打官司
就不認為會輸結果呢連三輸,花了不少訴訟費。」

不過最後我還是自我解嘲了一番,
輸了三場官司我繼續上訴繼續燒錢這樣算不算樂觀正向?





蕭曉玲  20110414



2 則留言:

H2 提到...

蕭老師

訴訟之途是煎熬
也是看清人性、制度虛偽的透視鏡
請堅持下去

祝福您

王度度 提到...

蕭老師目前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