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6日 星期五

人間異語:批教育被解聘 性侵卻沒事

人間異語:批教育被解聘 性侵卻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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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曉玲
被解聘老師

Q:為什麼認為老師的退休金太多?

A: 我以前當老師,每周教20~22堂課,薪水連同補助交通費840塊,共領5萬8835塊。民國96年,我反對市長郝龍斌的一綱一本,告北市教育局,隔年3 月,我被學校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理由解聘。後來學校通知我領回當初月繳(2千多)的退撫離職儲金,我繳12年共22萬7千多,加上利息2萬9千多,共領回25萬7千多。這利息是以台銀一年期定存固定年利率為準。我才發現老師繳這麼少,退休竟可以領這麼多。

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或因案免職者,依規定僅發還各人自繳的本息,我就是這種。可是如果你做滿25年,年滿 50歲就可領月退。按公務人員每年調薪3%,大多教師退休前都領超過7萬,依退休前最高月薪95%替代率計算,每月可領6、7萬領到死,但老師每月繳退撫基金最多3、4千塊,繳25年,頂多90?120萬,一年多就領完了這樣的退休金合理嗎?更何況退撫基金民國85年後才開始繳,老師根本沒繳多少錢。

 

只對有異見者下手

Q:老師作育英才,不是該保障他們?
 
A:老師每年還有考績獎金1個月,年終1個半月,結婚、生育補助;還有子女教育補助,中小學每學期5百,公立大學每學期1萬多,私立大學3萬5。有人說,國外老師福利也很高,但所得替代率有台灣這麼高嗎?一個校長退休每月可領9萬多,這樣下去,台灣一定倒。
 
看到太多老師的表現,這種保障遠遠超過他們付出的。很多老師常約去喝下午茶。對付不乖的學生,就叫他轉學。我兒子念私校就沒這麼好,老師7點到校,晚上10點才能回家,差別這麼大是因公立學校是鐵飯碗,不像私校,老師教不好,就招不到學生。

現在公立學校的主體是老師,非學生。學生不適應,都要求學生配合老師,這叫因材施教?學生花錢買測驗卷考試,老師自己不出題。

因少子化, 怕老師太多,得到其他學校,現在學校遇缺不補。所以什麼課缺老師,就由多的老師補。像我們學校國文老師曾太多,彈性課程就分給他們;後來國文老師退休,換缺數學老師,可是國文老師不願釋出彈性課程,我當時是教師會長,力主要給數學老師,就得罪很多人。 

其實學校最缺社會老師,因歷史地理併入社會課,但學校先顧老師的利益。

我這才了解為何解聘老師這麼難。一個理化老師對學生毛手毛腳,學校只讓他轉教電腦,一周上課還變少成14節,他繼續對學生毛手毛腳,最後申請調校成功。目前老師性侵,沒有一個被解聘,解聘的都是像我這種對教育政策表示異見的人。

新竹蔣老師也是。他跟學生說,課後輔導可以自由參加,然後檢舉校長貪污,結果校評會以「慫恿學生反對行政決策」將他解聘。

這種體制是統治手段,老師只是傳聲筒,不適任沒關係,只要不要對政策有意見。沒有師道存不存的問題,只要利益共犯結構,都可以生存。


記者陳玉梅採訪整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027/34601888

2012年9月30日 星期日

台灣立報 評斷師行為不檢 應依法有據


【記者鄭諺鴻台北報導】教育界與法界對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方式為何?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政治大學法學院29日舉辦「從『蕭曉玲事件』談教師身分保障與不適任教師淘汰研討會」,舉出近年10個不適任教師案例,邀請教育及法律學者共同討論。

人 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教師法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定義模糊,除了性侵害已有共識,其餘包括體罰、霸凌,都算是不適任教師。從人本基金會過去接 觸的個案發現,大多以申誡、記過、調校處理。另外,當教師意見和學校不同或違抗校長命令,也被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

20120929 教育與法論壇: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從蕭曉玲事件談教師身分保障與不適任教師淘汰 照片紀錄






公民新聞 台灣人,要從洗腦教育中覺醒 文/林瑞珠

由一群九0後的香港學生組成的學運團體,因反對港府推行的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而發起反洗腦運動,於8月30日開始為期十天的「埋單計數,撤回課程,佔領政總」行動,每天都動員上萬人,甚至多達12萬人,讓人對於這個普遍被譏評為『現實的香港』,有了不一樣的評價。
因為反洗腦抗爭,使得香港第五屆立法會選舉讓「泛民主派」拿到二十七個席位,超過得以掌握否決權的三分之一席次,迫使特首梁振英打算提出修正方案,學生團體仍於9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發起罷課活動,並宣布將在9月29日舉行「罷課體驗日」,持續對港府施壓。

聯合晚報 人本:行為不檢教師 應訂標準

眉批:強調一下,台北市同樣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例子裡,罪名至少是有報警或被告的,中山國中往上送的理由「限制學生自由」,充其量只是沒有確實證據的指控,跟其他案例的處理標準並不一致。

──
人本基金會與政大法學院合作在召開不適任教師研討會,針對教師法第14條「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得解聘、停聘或不續進行討論。法律學者與教師建議,「行為 不檢有損師道」過於空泛,應該訂定參考基準,並以個案輔助,一方面有助於學校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也可避免教評會「自由心證」。

教育部人事處專委丁士芳回應指出,大法官解釋702號要求教育部要針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進行樣態分析,目前約200人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被解聘, 其中8成是涉及性侵或性騷擾,其餘2成類型非常多。教育部將依照大法官解釋訂出合理的條件,讓解聘的老師有改過機會,甚至重返教職。

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指出,人本基金會接觸的個案中,不適任教師很少離開學校,多以記申誡、記過、調校方式處理,但以多年前北市中山國中音樂老師蕭曉玲 案為例,因為沒有涉及「任何重大刑事案件或性侵學生」,僅以「限制學生自由」等符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顯示處理不適任教師標準不一,輕重程度有很大差距。

人本基金會提出數據指出,從91年至今台北市解聘7名教師,除了蕭曉玲之外都是性騷擾或性侵猥褻學生,停聘與不續聘則有6人,多是涉及刑事案件。

舉例來說,屏東縣中正國小蔡姓教師不斷被檢舉親吻學童臉頰,甚至用嘴餵學童糖果等行為,但該師僅記過並被借調至教育處擔任行政工作。台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 與管理系副教授周志宏認為,從過去的案例分析,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的老師當中,輕重差距很大,有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或性侵,但也有只是教學有瑕疵的 卻遭解聘的個案。

周志宏建議,「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應該訂出詳細的判斷基準,或針對判斷類型進行歸類,可以減少出現教評會「自由心證」,對老師也比較有周延的保障。




20120929 公視中晝新聞 犯什麼錯算不適任 老師心裡有疑問

2012年8月22日 星期三

自由時報 法官誤判 且看刑法第124條



◎ 蕭曉玲

報載因為法官判決時沒有適用減刑條例,讓被告白白多吃了四百九十天的牢飯,被告出獄後收到裁定書才知道被多關了四百九十天。而事發的台南高分院非常淡定的說:審判本案的陪席法官都已經退休了,我們內部會檢討。對於造成這種無法究責的狀態,台南高分院並沒有多說一句話。

我們利用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查詢,查知台南高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判決(即本件未適用減刑條例的烏龍判決)的判決法官為刑事第五庭楊明章、楊子莊、戴勝利三位法官。再細查得知楊明章法官最近一筆判決日期為一○一年八月五日,顯見仍然在任。而戴勝利法官最近一筆判決日期為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楊子莊法官最近一筆判決日期為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兩位法官應該已經退休。

是不是法官退休了就沒有辦法追究責任?《法官法》處理法官的違誤判決,必須是確定判決後兩年內的案子,並不適用於本案。然而,刑法第一二四條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一條從來沒有被用過的法律,我們就拭目以待:看看法務部的檢察官,敢不敢、能不能對這三位法官提起公訴?

(作者為被惡性解聘的前北市中山國中教師)

2012年8月12日 星期日

台灣立報 讀者來稿:從教師法第14條最新釋憲案談起

出席台灣教師聯盟20週年大會 解說李震山不同意見書
前陣子大法官釋憲認定,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終身不聘違憲,由於和我被解聘的罪名相同,許多朋友紛紛來電關心,不過這次釋憲只能幫助釋憲後因此被解聘的老師,不會被剝奪終生職業自由,至於還我清白、免除這項籠統模糊的罪名,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但同樣在這次的釋憲裡,由李震山大法官所寫的不同意見書,倒是相當程度地質疑了法院對我案子判決的正當性;他先寫到「另件曾眾所矚目的前臺北市中山國中蕭曉玲教師,疑似因公開反對臺北市政府之一綱一本政策」,然後在引述判決文中「本院自應尊重(中山國中教評會的判斷)」一句之後追問,中山國中認定我不適任有沒有事實上的錯誤?他們的判斷有沒有違反一般人的標準?是不是有事證無關的考量?這些問號都沒有詳細合理的說法(原文為「均未見縝密說理之認事用法」)。

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台灣立報 特教性侵案 人本籲監院徹查

眉批:「社工人員陪同受害學生參與會議,還被學校主任趕出來。」當初教師會幹部要陪我進教評會也被學校趕出來,嫌疑犯都可以請律師陪同,只有我們的校園比警察局還大,法治教育怎麼會好。
 
──
【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南部某特教學校8年內居然連續發生164起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經監察院調查,16日通過彈劾16名教育部與學校嚴重失 職的行政人員。人本教育基金會23日召開記者會,呼籲監察院彈劾人員應要求教育部高層追究,並移送地檢署以「廢弛職務成災罪」偵辦。此外,該校目前持續傳出學生遭體罰、恐嚇,他們呼籲應有專業團隊駐校協助,教育部有責任積極改善特教學生的學習環境,解決師資專業不足、教育資源缺乏的結構性問題。
 監 察院經調查認定,南部特教學校集體性侵、性騷擾事件,教育部與學校督管不周,嚴重失職,彈劾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藍順德、該校校長林細貞等16人,全案移 送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議案。人本教育基金會認為,通過彈核人員不代表事件就此落幕,基金會召開「彈劾不能成為空包彈!」記者會,邀請立委鄭麗君、尤美女、劉建國、田秋堇,及家長、畢業校友出席。

2012年7月22日 星期日

台灣立報 讓考核的歸考核


文/蕭曉玲


因為我本身有過被學校惡性解聘的經驗,常受邀到教師會、教師團體分享,一直以來,都有老師向我反映類似的狀況,大家的問題大同小異,我想就個人所知與處理經驗提供一些建議。

首先,不管學校是不是刻意針對你(老師),就專業立場而言,都應熟知相關規定。例如有老師被校方告知遭家長投訴教學不力,將送資遣或解聘,但究竟如何不力, 校方無可奉告,想自行評量教學成效以示清白,校方又說需要行政同意,這時可以拿出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中的教師自評,申明此為教師專業自主範疇,理應受到尊重。

反過來說,若他人的批評符合法令、規定或專業見解,教師也應虛心接受,如有女學生拒絕穿裙裝,據報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必須尊重學生多元選擇的權利。

有不少朋友跟我說,從我的案例中學到不少關於教師權益的知識。比方我部落格上一篇文章(讀「進步團體與利益團體的一線之隔」有感),有督學表示,巡堂人員不應包括非授課班級家長,建議由同科老師出任之文書紀錄,倘若遭遇相違情況,可作為理論時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