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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上午10點40分,是我對中山國中校長曾美蕙,與家長會長簡忠雄,民事提告損害賠償(侵害名譽權之賠償) 二審開庭的時候。大家順便認識關於侵害名譽的法律觀念。
6月14日上午10點40分,是我對中山國中校長曾美蕙,與家長會長簡忠雄,民事提告損害賠償(侵害名譽權之賠償)
先說曾美蕙,她在《2008品格》這本書裡,用林達為代稱,
再講簡忠雄。 當時簡忠雄在2007年12月25日與12月31日, 連續投書自由時報與立報,說我上課放王昭君影片連續八週, 這件事我早在同年12月11日的課程發展委員會暨家庭教育會(註2), 及12月22日自由時報投書裡,一再澄清事實不是如此。
要公然說人是非之前,第一,法律上需要「相當」求證,
【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 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 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 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 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 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 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 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五四號)】
當時民間團體發起搶救連署用的圖片,右側是記者會照片。 |
註1:曾美蕙在《2008品格》書中的文章,以「林達」為當事人,
1. 違反了教學中立與行政中立…
2. 主動召開記者會,誣指校方「政治迫害、白色恐怖」破壞校譽。
3. 林達以「政治破害、白色恐怖」為題, 吸引諸多媒體出席聯合記者會。
因違反教學中立與行政中立被提報不適任教師者,十年內只有我。
註2:我在會議上的發言內容是:「王昭君部分,是公視製作的『 古典魔力客』(介紹古典音樂的教學帶)中, 用來對比舒伯特歌曲的片段(為時甚短),並非播放王昭君影帶: 而『魔力客』教學帶每一班也只看過一次, 每一次也都有講解與討論。但若是不明就理的『搜證人員』 就會看到一整個禮拜都在放這部片子(因為是該週的進度單元)」、 「整學期播放影帶的次數每一班最多不超過六週,其餘課程為歌唱、 樂理、音樂欣賞直笛吹奏等,就是一般音樂課會有的內容; 但有些影片較長(如最近給學生看的『快樂腳』), 有時會分成數週播完,每週約播放二、三十分鐘, 其他時間還要進行其他活動。但若是不明就理的「搜證員」, 就會以為好幾週都在看同一部影片」有公開信及會議錄音逐字稿, 沒有像簡忠雄說的「在音樂課上播放王昭君影片達八週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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