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9日 星期日

[舊文] 呼籲全體教師為專業自主而戰


蕭曉玲2007.4.13


豈容生米煮成熟飯

2007年四月十一日上午,高雄市教師會召開理事會,通過「反對一綱一本修法」。下 午,教育部宣布,在現行國民教育法下,縣市政府代替學校選教科書,不論直接或 間接,都屬違法。



隔天,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一綱一本與一綱多本爭議」的專案報告上,大批國 民黨籍委員上場出招,李慶安委員說:「一綱一本的八縣市是依法行政,教育部禁 止他們是不依法行政!」盧秀燕委員說:「教育部是紙老虎,北北基不管違不違 法,就自辦基測,自己分發,教育部一點辦法都沒有!」李慶華委員說:「各縣市 用默契選一本,你無法取締!」連林志嘉委員都憂心的說:「這種事後果太嚴重 了,教育部要以部長的去留爭取院長支持,否則全國各地都這樣,以後不用有教育 部了。」

同一天,立報刊出:「北市教師會認為可以採用一綱一本,…,北市府若達到以上 幾項原則,北市教師會不反對一綱一本及自辦基測。」台北市長郝龍斌則說:「決 定結合其他縣市首長,最快本週內提出釋憲聲請案。按地方制度法規定,中央與地 方因權限爭議而釋憲的過程中,中央不得撤銷、變更地方政府政策。」講白了,郝 市長想趁申請釋憲時,把生米煮成熟飯,屆時即使釋憲輸了,北北基幾十萬家庭的 家長和學生,已經被市選版本綁架,也就沒有人敢撤消台北市的行政處分了。早在 今年元月,教育局長吳清基接受專訪時,就暗示這種以強大民粹打垮法律的戰略, 其同黨委員在四月十二日的發言說得就更白了。

有人說,教師甄選可以由學校教評會委託給縣市教育局,為什麼選擇教科書就不 行?答案很簡單,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及國家法律,民法上的契約可以自由委託, 但是行政法不然,你要委託別人代行職權,必須要有法規依據才行。「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 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因此,教評會可 以委託縣市政府辦理公開甄選,但並沒有法規授權教師委託別人選擇教材。


老師應以「專業」換得「地位」與「待遇」

在漫長的戒嚴時期,軍公教效忠與維護政權,以換取溫飽及福利。如今,有些人不 肯承認那個時代已經結束了,某些行政官僚甚至繼續提供老師好處,以為能夠換得 效忠,最後卻槓龜,從此再也不做利益交換的大夢。 

現在,老師的待遇,不論物質上的薪資,還是精神上的尊重,只能靠其專業來掙 得。沒有專業的老師,無異於路人甲、路人乙,沒有資格坐領高薪。國外早就如 此,國內也應該這樣。當今的老師不再效忠政權,而要忠於自己的專業,搞「一綱 一本」,卻是在將老師「去專業化」。醫生要稱專業,必須要能選擇用藥,如果醫 政和藥政單位代天下醫生幫病人選「最好」的藥,醫生還有專業可言嗎?同理,如 果老師任由別人代他選用最適合學生的教材,老師這一行就不是專業了。更險惡的 是,訴諸投票,用多數老師來否定個別老師。投票不能解決專業的問題,個別老師 的專業被否定了,多數老師的集體專業也無處依附!


從法理脈絡看能否委託

1992年十一月十三日,為了訂定教師法釐清教師的身份和角色,大法官會議做出 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適用人員) 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 務法之適用。」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說:「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 務。」但是第二十四條說:「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 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規範了前二十三個條文的適用範圍。

易言之,公立學校的教師執行教師專業職務(教學、輔導、研究)時,沒有屬官服 務長官的義務,不受部長、局長、校長的指揮;只有在教師兼主任、組長時,就主 任、組長部分的職務(如辦公文),才有屬官服務長官的義務。

此後訂定教師法(1995.7.13)、修改國民教育法第八條(1994.1.18-1999.1.14 )、教師參與校務、校本課程等,都是循這法理而來。一綱多本亦是如此,國民教 育法修法為由學校選書時,教育委員會對院會的報告講得明白:之所以要學校選 書,是為了「避免教育主管機關之過度干預,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權」。

此番推動一綱一本的政治精英,都是深信開明專制的人,他們覺得只有如此才能救 台灣,一路提倡「論教學專業,國家優於人民,政府優於民間,集體優於個人,教 育局優於學校,行政延請的御用專家優於老師」。開明專制的第一步是「讓人民選 擇他不要選擇」,今天如果老師把自己的專業隨便委託別人,此後就再無資格捍衛 專業,社會上也再也沒有人相信教師有專業。因此,如果老師放任一綱一本生米煮 成熟飯,等於給別人繩子來吊死自己。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