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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講民事提告侵害名譽一審敗訴的理由,及介紹兩位仗義執言的「民間法官」。
案情概要請見前文。 關於校長曾美蕙的部份,一審法官余明賢的說法是:
一、中時的報導後來被曾美蕙否認了,而我蕭曉玲不能證明報導內容。
二、她文章中那些符合我的描述,是我主觀臆測。
三、即便她真的在講我,既然已用林達做為代稱,就是不希望別人知道在講我,很難說有什麼故意或不小心侵害我名譽的地方。
四、有的學生說我好有的學生說我不好,只要有學生說我不好,她講話就是有憑有據,至於她沒講對我有利的部份,只是她寫文章客不客觀有沒有參考的問題,跟侵害我名譽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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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校長的描述(影射我的指控)「均有學生表示確有其事」所以「亦屬有據」。 |
就以上四點,許多人不解的是:
一、報紙上出現錯誤描述,會有問題的,只有受訪者、記者跟編輯三方,退一步講,真有什麼錯誤,舉證責任絕不會在我身上。
二、照她的描述,如果找得到除了我以外能吻合的,
再來說我主觀臆測,詳情參考
本案概說註1。
四、問卷有多達七成的學生認可我的教學,法官卻因為少數學生的不同意見而認為「有憑有據」。更何況政大教授黃東益、蕭乃沂這兩位民意調查專家指出(即上圖中所謂「原告所製作之問卷個題調查分析」),中山國中的問卷原本就設計得對我不利,施測者有立場不公的問題,此調查將做為鏟除異己的工具,這些相關資料我們都呈給法官看了,他還是做出偏頗的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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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調查研究方法評估意見書─台北市中山國民中學解聘蕭曉玲老師案 |
簡忠雄的部份,一審法官余明賢的說法,一是簡忠雄在立報跟自由時報的投書不完全相同,立報無法證明是他本人投書,所以不能以立報內容說他不對。至於自由時報的部份,因為他說的話符合會議紀錄上的發言內容,所以沒有錯?
二是我沒有完全否認我「放影片」或打手機,所以簡的指控是對的。
ㄟ,斯斯有兩種,放影片有很多種,
我用一小部份的上課時間放有教學意義的影片一小段,
跟被說成上課只是一直放影片差很多(
本案概說註2)。而且
由中山國中提交給法院的教室日誌上,會跨週播放的影片,都白紙黑字寫是「快樂腳」
了,還可以講成王昭君是怎樣?再來打電話的部份,
我接室內電話的照片都可以被講成打手機,
這種查證工夫有何公信力?我要否認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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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週播放的音樂教學影片「快樂腳」,要怎麼看才能把它看成王昭君? |
一路以來,遇到很多人幫忙評評理,先有公民記者去查證放影片的指控,之後像是黃東益、蕭乃沂這兩位教授,具名對中山國中的問卷做出報告,讓我呈給法官,駁斥使用這份問卷的正當性。
可能我遇到不夠好的法官,可是我遇到更多仗義執言的民間法官,他們就自己的專業作出判斷,讓我這個啞巴吃黃蓮的人有苦說的出。前來觀看這個部落格的各位也是,感謝你們。
政府可能常常冷血,但社會不能冷漠,謝謝大家總是點燃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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