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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講民事提告侵害名譽一審敗訴的理由,及介紹兩位仗義執言的「民間法官」。案情概要請見前文。
關於校長曾美蕙的部份,一審法官余明賢的說法是:
一、中時的報導後來被曾美蕙否認了,
二、她文章中那些符合我的描述,是我主觀臆測。
三、即便她真的在講我,既然已用林達做為代稱,
四、有的學生說我好有的學生說我不好,只要有學生說我不好,
一、報紙上出現錯誤描述,會有問題的,只有受訪者、
二、照她的描述,如果找得到除了我以外能吻合的,
三、一般這種案件,在使不特定他人可推知本人的情況下,用代稱或化名不能被詮釋為什麼善意,
四、問卷有多達七成的學生認可我的教學,
五、退一萬步講,校長你是權力高於我的公務員,
簡忠雄的部份,一審法官余明賢的說法,一是簡忠雄在立報跟自由時報的投書不完全相同,
二是我沒有完全否認我「放影片」或打手機,所以簡的指控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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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以來,遇到很多人幫忙評評理,先有公民記者去查證放影片的指控,之後像是黃東益、蕭乃沂這兩位教授,具名對中山國中的問卷做出報告,讓我呈給法官,駁斥使用這份問卷的正當性。
可能我遇到不夠好的法官,可是我遇到更多仗義執言的民間法官,他們就自己的專業作出判斷,讓我這個啞巴吃黃蓮的人有苦說的出。前來觀看這個部落格的各位也是,感謝你們。
政府可能常常冷血,但社會不能冷漠,謝謝大家總是點燃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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