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7日 星期二

告中山國中校長曾美蕙與家長會長簡忠雄之侵害名譽民事二審敗訴與再上訴理由

案情見前文,7月19日這次的判決,法官終於認定了簡忠雄有投書到立報,但判決說簡忠雄投書跟曾美蕙著述「亦屬有據而非虛偽」,理由是問卷調查裡有學生做同樣"指控"(尚非證據),至於他們忽略了同問卷中其他認同我教學的七八成學生的意見,只跟「撰寫文章是否客觀中立及有無參考之判斷」有關,「與其有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故意無涉」。另外又說我(上訴人)「未能舉證有侵害其名譽之事實」,因此判我敗訴。

















 
林金村法官不知不覺地把有無侵害名譽的判定標準,定在被告(簡忠雄、曾美蕙)有無故意,以及原告(我)需負舉證責任。

我的律師則舉出其他最高法院的判決,說明標準「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而不是被告有無故意,只要他們對我的公開描述會讓社會覺得我不好就可以了,這是法院可以判斷的,不需要我去證明。

比方說我說你是個爛人,或說你是個上課連續八週看同一影片的老師,第三者看了會不會覺得這個老師不好?這種問題大家都能判斷,自由時報記者中國時報記者立報記者都是因為他們的文章有侵害我的名譽的可能才會去追問的,大家看了都知道對我會有傷害,林金村法官卻需要有人舉證?在法院的其他判決裡也不用啊。你要凹也要凹得合理一點。

事情就這麼單純而已。


上訴書全文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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