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見前文,7月19日這次的判決,法官終於認定了簡忠雄有投書到立報,但判決說簡忠雄投書跟曾美蕙著述「亦屬有據而非虛偽」,理由是問卷調查裡有學生做同樣"指控"(尚非證據),至於他們忽略了同問卷中其他認同我教學的七八成學生的意見,只跟「撰寫文章是否客觀中立及有無參考之判斷」有關,「與其有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故意無涉」。另外又說我(上訴人)「未能舉證有侵害其名譽之事實」,因此判我敗訴。
林金村法官不知不覺地把有無侵害名譽的判定標準,定在被告(簡忠雄、曾美蕙)有無故意,以及原告(我)需負舉證責任。
我的律師則舉出其他最高法院的判決,說明標準「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而不是被告有無故意,只要他們對我的公開描述會讓社會覺得我不好就可以了,這是法院可以判斷的,不需要我去證明。
比方說我說你是個爛人,或說你是個上課連續八週看同一影片的老師,第三者看了會不會覺得這個老師不好?這種問題大家都能判斷,自由時報記者、中國時報記者、立報記者都是因為他們的文章有侵害我的名譽的可能才會去追問的,大家看了都知道對我會有傷害,林金村法官卻需要有人舉證?在法院的其他判決裡也不用啊。你要凹也要凹得合理一點。
事情就這麼單純而已。
上訴書全文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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