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0日 星期二

告前北市教育局副局長林騰蛟之國賠案二審敗訴與再上訴理由

告林騰蛟(國賠案)的詳細說明請見之前的開庭日記,簡單說就是他開記者會對我不實指控,我告他以公務員身份妨礙名譽(當時因此在網路上、到現在都還有人誤會我),要求國賠。案子的最新進度是在二審7月19日由林金村法官判決敗訴(100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蔡進良律師已寫好上訴狀。

由於律師已經把敗訴原因,也就是法官的判決整理清楚,大家單看上訴狀即可。我簡單地敘述一遍,詳細可以看附在下面的原本。




林金村法官判決敗訴的理由有二,第一,林騰蛟的開記者會發新聞稿的行為是他職責所必要。第二、他只是忠實傳達(內部)評議小組的內容,有錯的話請用行政訴訟去告評議小組。

而蔡進良律師代我再上訴的理由則是,第一,原判決在談公務員「沒有不法」的「前提」是,基於善意與職責必要、與公益有關、「並為真實」,先不說是否真為職責所必要,真實與否沒有講清楚,林騰蛟指責我的內容是不是真的?法官沒有講清楚。

第二、承上,反過來說,既然不真實即為不法,怎麼能說忠實傳達就沒有錯?說錯話就是說錯話(客觀事實),不可以說我不小心說錯話、說得不太對(主觀心態有過失)就不是說錯話。

第三,法官說林騰蛟只是傳達內部會議內容,但國家賠償法並不區分公務員內部外部,因為國家體制本來就是多工合作,一劃分等於推諉卸責,我的律師私下跟我解釋時有個簡單的比喻,你的嘴罵我可以推給大腦說,那是大腦在想的又不干我的事,嘴巴只是忠實傳達大腦的意見,要罵去罵大腦,在這裡法官就是說我要告用行政訴訟去告內部會議,可是既然是「內部」會議,如果表現出來的都不算(例如新聞稿、記者會發言),我又怎會知道裡面對我幹了什麼壞事?

法官要是可以這樣判,我看大家也不用告官了,以後總統府發言人講錯話都不算講錯話,都是內部會議的錯。而且內部會議你不知道也告不到,所以整個政府都不會有人犯錯被罰。

第四、承上,何況林騰蛟哪裡只是記者會發言人或主持人而已,他就是內部評議小組召集人,並實際主持會議。根本就不是外部的人,更不是傳達內部意思而已,將軍兼當報馬仔,還想裝做路過的小卒。

第五、現在的行政訴訟法不能告內部會議,審議中或尚未對外表示意思前都不行,法官懂不懂法啊。

第六、林金村法官說,林騰蛟指責我的「公然說謊(對外自稱得power教師獎)誤導媒體」是記者提問,不是他講的,問題是新聞稿就是這樣寫,到底在狡辯個什麼鬼呀。所以說法官連證據都沒有好好看。

我得的是energy教師會長獎啦。現在打「Energy教師會長獎」去搜尋,第一筆資料就是我因為這個獎被教育長官誣指,還成為解聘罪證之一,衰到爆,前面文章「一個都不能陣亡」說過,教師會長因為要跟上頭抗爭,受到教師法的特別保護,這整件事對這個獎、對教師法真是諷刺。



註:蔡進良律師在行政訴訟法有很好的修為,
原上訴狀旁徵博引、清楚完整,見下方連結:

上訴狀原文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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