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 星期三

台灣立報 去蕪存菁還是鏟除異己?

隨著立院新會期開始,近日教育部召開教師法修正案討論會議。顧名思義,教師法乃規定教師權利義務之法律,對教師權益影響之大可想而知。目前教育部版草案的諸多爭議之中,關於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教評會)成員的變動,因其職掌聘任、解聘等教師人事權,尤為各方關切。

本人因07年狀告郝龍斌一綱一本違法後,經歷了被學校私設刑堂一般的惡性解聘,希望社會了解學校教評會可能的弊端,和社會利益的關係。儘管上級壓力是罪魁禍首,但學校教評會運作的姿意妄為,更曝露出教師權益在制度上致命的缺陷。

簡要地說,即便學校教評會有意要做掉一個老師,就我所經歷的解聘過程,也有太多地方踩到人權的底線。比方要我進去說明時,不允許任何人陪同,不管是民間團體、律師、教師會幹部等一律不准,而且只有罪名沒有罪證。

一般人就算被抓到警局裡,還可以擁有緘默權,可以等律師來,警察還需要出示證物證人等,但這些基本人權我當時一概沒有,看不到罪證,不知道要解釋什麼,不解釋又被說是默認,學校給法院的文書裡,白紙黑字寫著:不需要給當事人證據。

由此可知,學校教評會運作的問題很大,而現在教育部想修法變更成員的組成,讓教師代表比例降低,拉高家長代表比例,增加社會公正人士代表(通常是律師),就我所知的實際運作狀況,問題恐怕會雪上加霜。

在家長的部份,我被解聘時,台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總會長許永佳,無視於我連續十年考績甲等的事實,硬是廣發新聞稿,說不適任教師絕非兩三天形成,呼籲教師會不要支持我;家長會長簡忠雄同樣在沒有憑據的狀況下,投書媒體任意指控;家長會更準備白布條給學生對我抗議。

至於所謂社會公正人士,目前在上一級的教育局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裡有,可惜公正與否令人質疑。我發現有位委員張佩琦,因違反律師倫理,遭律師公會處分,發生這樣的事情,竟不影響她的委員資格,教育首長用什麼的心態來任命委員?實在可議。

如果沒有防止弊端的配套措施,像這樣的人進了學校教評會,或提高代表比例,教師人權將被踐踏到伊於胡底。就我得知及已經公開的案例,有異見或揭弊的老師特別容易遭遇非人權的解聘、資遣,這對於老師要揭發學校弊端,或者以專業為教育政策把關,是非常不利的局勢。

因此,攸關教師人權的學校教評會,在這一波修法拔河裡將如何變化,是走向去蕪存菁?還是鏟除異己?值得關心。

(北市前中山國中教師)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6655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