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8日 星期四

台灣立報 教師法修正案其他疑慮之處 作者/蕭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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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慘遭惡性解聘,每天立報的教育新聞或主流媒體我都很注意,有些老師也會找我交流。這幾個月教師法修正案新聞沸沸湯湯,工時制鬧得滿城風雨,大家多少都有耳聞;從4月發展到8月,新聞跟相關評論老是集中在工時制,彷彿此修正案沒有其他嚴重問題可抨擊,對此提出幾個簡單的觀察。

因為爭取過教師免站導護,當我看到4月中教育部公佈的「教師法修正草案及總說明」,第一個注意到的就是修正條文第25條教師負責義務,把交通導護明文寫進去了!後來新聞引用教育部人事處長陳國輝的說法,看起來模稜兩可。不管是一定要站或不一定要站,都是教師權益的倒退,各位回頭看92年10月15日教育部國教司的新聞稿明確說道:「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一目瞭然。2006年桃園縣教師會還為了同樣的事情震驚,難道這次就沒有半點風險,不需要討論嗎?

第二,第33條修正條文關於資遣部份寫道:「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之前台北市教師會才發過公文說:「依教師法及其他專業人員特別法(如律師法……)等之精神,各類專業從業人員倫理規範(師道),本屬各該專業執業團體所律定。(例如醫療糾紛、醫師行為不檢與否、是否開除職業資格等等由醫師「公」會認定)」而非組成份子不盡然具有教師專業的學校教評會。教育部也說,修法後各級教師會要轉型為提升專業與教學品質之組織,怎麼專業地位提升之後,評斷專業的權力卻落到還有家長跟其他人的學校教評會身上?這部份需要關心師權的朋友再詳加討論。

第三,修正條文第8條學校教評會的部份,教師代表減少了,原本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1/2,底限降低到 2/5,家長代表跟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比例提高到不得少於1/5。對比其他職業公會,一個要用教師專業決定聘任事宜的組織,教師代表居然不能過半(審查解聘事宜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底限只有1/3),這不會看輕教師專業了嗎?另外我對納入「社會公正人士」的部份有疑慮,因為台北市教育局兩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張佩琦律師,在我的解聘官司裡因違反律師倫理遭律師公會處分,官位仍然不動如山。倘若教育首長不能依法遴選適任的委員,教師職業生命的生殺大權不就落入不公正的人手裡?

以上挑幾個部份簡單談談,若更仔細看,相信還有其他地方值得關注。儘管目前修正案只有部份條文通過一讀,上述疑慮是否成真還未可知,但仍有基層教師憂心忡忡地跑來找我,認為相關評論、輿論不夠警覺,希望我提出警告。儘管我早就不是教師會長,但知道現任老師可能有壓力,姑且不自量力地「代言」好了,反正現在也沒有什麼好再被解聘的。

在我的解聘案中,那些仍然可以傷害到其他老師的結構性因素(如前述社會公正人士、行為不檢由誰認定)一天沒有解決,有些被惡性解聘、資遣的老師就一天睡不著覺,跑來跟我哭說「心都碎了」。我因為談一綱一本(這是學校提供「罪證」所載明的理由)被解聘,牽涉到公共利益,加上郝龍斌現在被慘罵,出來喊冤還有一些人會聽,然而其他公益程度沒那麼大的「同是天涯淪落人」,可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既然自己還有一點點力量,在看了這幾個月的師權論述之後,便在此拋磚引玉,還望先進補充。



(前中山國中老師)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0022


附註:學校向法院提供的蕭曉玲罪證裡,不只一處把談一綱一本或一綱多本政策,標註在所謂的「談論政治」之後(見下面截圖一),翻拍自「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96學年度不適任教師具體事實」中,由徐慧玲老師簽名加蓋章的「對蕭曉玲老師不適任事實的舉證」一文(為減少隱私只拍攝局部,要看原件查證的人可以找我);甚至有不存在的支持一綱多本影片(見截圖二),有這種影片的話拜託哪位找給我看。

現在因為北北基聯測出包,民氣可用,許多老師投書來罵一綱一本,但從我的例子看,一個老師在課堂上跟學生解釋教學理念、教育政策,卻會被同事以「談論政治」的名目做解聘舉證。這表示我們得到了言論自由了嗎?如果必須等到一個政策虛擲公帑、人民怨聲載道之後才有,那只能說是遲來的、失效的自由。


截圖一:








截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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